湖北鄂州城区污水泵及废水处理泵费作出调整
征收标准不再按居民生活工业用水经营用水等类别区分
(记者闻舸) 记者12月20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自2002年开征后,日前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及省物价局文件批复精神进行调整,征收标准不再按居民生活、工业用水、经营用水等类别区分,一致调为0.80元/吨。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降耗以及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的举措之一。
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全省所有县(市)在2007年内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市城市所在地收费标准在2007年底前应不低于0.80元/吨”。省物价局已同意我市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用于满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需要。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水利部门征收的电力提排费也已取消,对居民生活影响不会很大。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我市将采取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本次调价的负担。
信息来源: 鄂州日报
废水处理泵 污水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