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生活水泵的应用
本文阐述了国外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启示,全面列出了我国现行相关的饮用水法规和标准,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内容。
一、概述
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一)饮用水卫生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律赋予卫生系统饮水卫生的工作职责是:对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对水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和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等。上述工作均应以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为依据。法律还规定:如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饮用水的重要性及其严峻形势叠显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1.饮用水的重要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水约占成年人体重64.7%,是维持正常生理机能所必需。
水的生理功能: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参与体内代谢及代谢产物的排泄;参与体温调节;其他:保持关节、肌鞘器官润滑和柔和等。
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介水肠道传染病;化学污染水致急慢性中毒;有机污染、农药、藻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污染,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威胁。
水与生活质量关系:充足的、安全卫生的供水用于沐浴、洗衣、清洗餐具、环境清扫,提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质量,减少疾病传播。住宅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居民,其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是室外取水和用厕居民的1/5。
2.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95%受污染;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和藻毒素、环境激素;管网污染:陈旧老化、渗漏率高,出厂水→用户自来水龙头,水质不合格率增加20%左右;二次供水污染:高层水箱、蓄水池不清洗消毒,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桶装水、家用净水器管理不当致二次污染;管道分质直饮水尚未规范化管理。
鉴于饮用水如此重要,又面临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更叠显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3.依法治水的依据
法律,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法;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人们违反行为模式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加强饮用水的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水,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水质。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一)国外饮用水法规
各国均十分重视饮用水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较完善的为美国《安全饮用水法》SDWA(Safe Drinking Water Act)。国外饮用水法规发展的以下特点可供我们借鉴:
1、饮用水的污染、民众的关注,使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日臻完善。
如美国1969年调查1000个社区,41%饮水水质不达标;1972年饮料泵新奥良河检出36种有机化合物;1974年发现饮水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THMs),引起民众对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极大关注,迫于压力,美国国会于1974年颁布SDWA,于1986、1996年二次修订,使饮用水法规标准日趋完善,水质改善提高。
2、从水源水—水龙头—水杯子一体化法制管理
即水源水、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至居民家水龙头,一直到端起水杯子可能影响水质的各个环节,均有标准和行为规范,实施一体化法制管理。
3、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法规的核心,饮用水法规为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饮用水法规
至今尚无诸如美国那样法律层次高、完整、专业的饮用水法。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向全国人大呼吁加强饮用水立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但当前更重要的是:应认真学习、重点掌握、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规
饮用水法规的内容在宪法(母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颁布)、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行政法规(省、较大市人大颁布)、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市政府颁布)中均有相关条款。现行常用的适用于全国的有基本法律1个,一般法律5个,行政法规6个,行政规章3个(详见表1)
表1 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截止日期:2005年6月28日)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相关内容(条款) | 发布部门 | 日期 | |
| 发布/修订 实施 | ||||||
| 1 | 基本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三十条 |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八届五次会议修订 | 1979.7.10/ 1997.3.14 | 1997.10.1 |
| 2 | 一般法律 | | | | | |
| 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三、十四、二十九、四十二、五十三、五十五、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三、七十九条 | | 1989.2.21/ 2004.8.28 | 1989.9.1/ 2004.12.1 |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一~四十七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 | 1989.12.26 | 1989.12.26 |
| 2.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一、四、二十条 | 1996.5.15 | 1996.5.15 | |
| 2.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第八条 | | 1995.10.30 | 1995.10.30 |
| 2.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一、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二、五十四、六十七、六十八条 | | 1988.1.21/ 2002.8.29 | 1988.7.1/ 2002.10.1 |
| 3 | 行政法规 | | | | | |
| 3.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 | 第九、十、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五十、六十六条 | | 1991.10.4 | |
| 3.2 | | 城市供水条例 | 第一~三十九条 | 国务院颁布 | 1994.7.19 | 1994.101 |
| 3.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 第一~三十九条 | 2000.3.20 | 2000.3.20 | |
| 3.4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 | | 1993.8.1 | 1993.8.1 |
| 3.5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第七条 | | 1990.6.4 | 1990.6.4 |
| 3.6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六章五十四条 | | 2003.5.12 | 2003.5.12 |
| 4 | 地方行政法规(省和较大市人大颁布)略 | | | | ||
| 5 | 行政规章 | | | | | |
| 5.1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三十一条 | 建设部、卫生部 1996年第53号令 | 1996.7.9 | 1997.1.1 |
| 5.2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二十七条 |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 1989.7.10 | 1989.7.10 |
| 5.3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一~三十八条 | 建设部1999年 第67号令 | 1999.2.3 | 1999.5.1 |
| 6 | 地方行政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颁布)略 | | | | ||
2.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作者注:指霍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水密切相关。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第三条)。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戍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之一,可借饮用水传播,为介水传染病。
(2)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介水传染病(第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控制疫情(第四十条);政府失职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3)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四));依法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七十三条);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4.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第5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一部专业的饮用水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水源水—水杯子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高层次法律的新规定,其中个别的内容会有所变动,应注意正确运用。
(1)规定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三条);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六条);对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八条、第十七条);对饮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设饮水卫生监督员和聘任饮水卫生检查员(第二十三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2)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
(3)饮用水水源:设置保护区,严禁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和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 (第十七条);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七条);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第八条);建立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饮水卫生管理(第九条);水质必须净水消毒,水质检验,并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从业人员体检、传染病患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条)。
(5)二次供水:设施、材料不得污染,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清洗消毒,保证水质,清洗消毒人员体检、培训(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水质不合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第十二条);卫生安全评价和卫生许可的程序(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7)饮用水污染事故: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上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发现污染事故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及时报卫生行政和疾控中心(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8)几点变动:
①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继续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项目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②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第十四条)。
③分质供水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该办法第二条已明确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文件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今后,我们仍应关注卫生部对饮用水卫生法规解释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文件,以便正确应用。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概述
1、定义
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的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
| 标准或规范 | 法定的量的限值 | 法定行为规范 |
| GB5749-1985 | 35项水质指标限值 | 该标准中的卫生要求 |
| 卫生部2001年的饮用水卫生规范 | 34项常规检验项目 6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 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 42项常规检验项目 51项非常规检验项目 | 该标准中5.水源水质;6.检验;7.卫生安全 |
| 国家正在制订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41项常规检验项目 6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 DB32/761-2005《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 25项优化指标 | 对水质检验、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管网、供水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卫生要求 |
2重要性
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阈值;检测评价、监督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投资环境好坏的标志。
3、制定原则:
确保饮用者终生安全,即每人每日摄入2500ml,该水中含的物质限量确保饮用者70年终生安全;确保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水的感官性状良好;(2)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3)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二)国外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先进标准。一些外资企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所以公共卫生工作者应熟悉国外主要的几个饮水标准。例如现行的WHO饮用水质量准则(1993/1998/2004)132项指标;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1999/2001/2004EPA)107项指标;欧盟(98/83EC)52项指标;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1992/2000/2003厚生省)72项指标。其共同特点是:①项目增多(尤以有机污染和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物);②对人体危害指标要求趋严(如铅、镉等);③科学求实,个别指标放宽(如放射性指标总α美国0.5Bq/L,我国0.1Bq/L);④增加有益指标,如日本标准中13项快适(美味)指标。(见表2)
表2 饮用水标准项目比较
| 项目分类 | GB5749- 1985 | 卫生部 规范-2001 | 建设部行标-2005 | WHO(2004) | EPA(2004) | EU (1998) | 日本(2003) |
| 感官和一般化学 | 15 | 19 | 19 | 27 | 16 | 15 | 19 |
| 无机物 | 10 | 17 | 17 | 18 | 16 | 14 | 12 |
| 有机物 | 2 | 23 | 20 | 28 | 29 | 9 | 19 |
| 农药 | 2 | 18 | 18 | 37 | 24 | 6 | 10 |
| 消毒剂及其副产物 | 1 | 13 | 10 | 18 | 12 | 2 | 10 |
| 微生物 | 3 | 4 | 7 | 2 | 6 | 4 | 2 |
| 放射性 | 2 | 2 | 2 | 2 | 4 | 2 | |
| 总计 | 35 | 96 | 93 | 132 | 107 | 52 | 72 |
(三)我国饮用水标准
1、现行的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计有饮用水水质标准5个;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5个;二次供水标准1个,涉水产品标准4个;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个;饮用净水(即优质饮用水)标准1个;检验方法2个。(见表3)
表3 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标准
(截止日期:2005年6月28日)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水质指标数 | 标准类别 | 日期 | 发布部门 | |
| 发布 实施 | ||||||
| 1 | 饮用水水质标准 | | | | | |
| 1.1 |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1985.8.16 | 1986.10.1 | 卫生部 |
| 1.2 |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 20 | 部颁文件 | 1991.5.3 | 1991.7.1 |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
| 1.3 | 2000年各类自来水公司暂行水质目标 | * | 部颁文件 | 1992.8.3 | 1992 | 建设部 |
| | *(一类水司89项,二类水司51项,三类和四类水司35项) | |||||
| 1.4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 * | 部颁文件 | 2001.9.1 | 2001.9.1 | 卫生部 |
| | *(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 | |||||
| 1.5 |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 * | 行业标准 | 2005.2.5 | 2005.6.1 | 建设部 |
| | *(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1项) | |||||
| 2 | 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 | | | | |
| 2.1 |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章 | 89*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1985.8.16 | 1986.10.1 | 卫生部 |
| | *(GB5749-85 33项,TJ36-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6项) | |||||
| 2.2 | 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 34 | 行业标准 | 1993.8.2 | 1994.1.1 | 建设部 |
| 2.3 |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 39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1993.12.3 | 1994.1.1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2.4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 122 | 部颁文件 | 2001.9.1 | 2001.9.1 | 卫生部 |
| 2.5 |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109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02.4.26 | 2002.6.1 | 国家环保局等 |
| 3 | 二次供水 | | | | | |
| 3.1 | 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1997.11.11 | 1998.10.1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设施本身卫生要求3条,设施设计卫生要求5条,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4条) | |||||
| 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 | | | | | |
| 4.1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 | 部颁文件 | 2001.9.1 | 2001.9.1 | 卫生部 |
| 4.2 |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 | 部颁文件 | 2001.9.1 | 2001.9.1 | 卫生部 |
| 4.3 |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 部颁文件 | 2001.9.1 | 2001.9.1 | 卫生部 |
| 5 | 生产与企业卫生规范 | | | | | |
| 5.1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 部颁文件 | 2001.9 | 2001.9 | 卫生部 |
| 5.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 部颁文件 | 2001.9 | 2001.9 | 卫生部 |
| 6 |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又称优质饮用水) | | | | | |
| 6.1 | 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 39 | 行业标准 | 1999.9.28 | 2000.3.1 | 建设部 |
| 7 | 检验方法 | | | | | |
| 7.1 |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 35+参考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1985.8.16 | 1986.10.1 | 卫生部 |
| 7.2 |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 138 | 部颁文件 | 2001.9 | 2001.9 | 卫生部 |
目前由于多部门制订标准,关系没理顺,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基层无所适从,给执行带来困难。在此情况下,公共卫生工作者更应了解相关标准,掌握重点的几个标准,并正确应用。
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1)由来:鉴于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已实施16年,存在水质指标少,某些值偏宽,指标要求一刀切,复审周期长,与国际先进标准差距大等不足,卫生部组织专家修订,并于2001年6月7日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包括七个部分:(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138项)。
(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对GB5749-85修改的主要内容:
表4 规范(2001)对标准(1985)修改内容
| 项 目 | 规范2001 | 标准1985 |
| 水质: | | |
| 1、指标 | 共96项 | 共35项 |
| 常规检验项目 | 34 | 35 |
| 非常规检验项目 | 62 | — |
| 新增项目 | 61 | — |
| 2、常规检验项目限值修改 | | |
| 铅mg/L | 0.01 | 0.05 |
| 镉mg/L | 0.005 | 0.01 |
| 四氯化碳mg/L | 0.002 | 0.003 |
| 浑浊度NTU | 1(特殊情况5) | 3(特殊情况5) |
| 总大肠菌群 | 0/100mL | 3个/L |
| 游离余氯 | 增加“适用于加氯消毒”的提法 | — |
| 总α放射性 | 0.5Bq/L | 0.1Bq/L |
| 3、常规检验项目增加指标 | | |
| 耗氧量mg/L(以氧计) | 3(特殊情况5) | — |
| 铝mg/L | 0.2 | — |
| 粪大肠菌群 | 0/100mL | — |
| 4、调整项目 | | |
| DDT、六六六、苯并(a)芘和银 | 纳入非常规检验项目 | 常规检验项目 |
| 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 | 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第三章 |
注:“—”表示该标准中无此项内容。
3、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1)由来:2001年卫生部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后,自吸式排污泵由于关系未理顺,建设部及大部分自来水公司仅作参考,未予执行。并于2005年2月5日发布,2005年6月1日实施本行业标准。
(2)内容简介:
水质检验项目93项,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1项(注:有的计算为101项,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9项。将某些指标有机物总量,其包括的几项化合物,例如:三卤甲烷(总量)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氯一溴甲烷共计算为5项)。现着重对常规检验项目的修改作一介绍:
①在卫生部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34项基础上增加8项,分别为:
·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水游离氯≥0.1mg/L;管网末梢水总氯≥0.05mg/L,或二氯化氯含量≥0.02mg/L;·敌敌畏(包括敌百虫)0.001mg/L;·林丹0.002mg/L;·滴滴涕0.001mg/L;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0.0005mg/L;·亚氯酸盐(使用CLO2时测定)0.7mg/L;·溴酸盐(使用O3时测定)0.01mg/L;·甲醛(使用O3时测定)0.9mg/L。
②对原水质卫生规范34项中8项进行了修改,分别为:
表5 CJ/T206—2005对卫生规范常规检验指标部分修改内容
| 序号 | 卫生部水质卫生规范(2001) | CJ/T206-2005 |
| 1 | 细菌总数100cfu/mL | 80cfu/mL |
| 2 |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 耐热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
| 3 | 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 | 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水游离余氯≥0.3mg/L;或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水总氯≥0.5mg/L,管网末梢水总氯≥0.05mg/L。 |
| 4 | 砷0.05mg/L | 0.01mg/L |
| 5 | 镉0.005mg/L | 0.003mg/L |
| 6 | 硝酸盐(以N计 )20mg/L | 10mg/L(特殊情况≤20mg/L) |
| 7 | 总α放射性0.5 Bq/L | 0.1Bq/L |
| 8 | 浑浊度1NTU(特殊情况5) | 1 NTU(特殊情况3) |
4、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为规范
例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正在制定中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等。如前所述,它是为保证达到法定的量的限值(标准值),而法定的行为规范,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展
卫生部和建设部分别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CJ/T206-2005行业标准增加了饮用水中主要的有机、农药、消毒剂及其副产物等污染物,并对浑浊度(无机、有机、微生物污染综合指标)、耗氧量(有机污染综合指标)和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指示指标)等关键指标值的制定上有了新的突破,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进了一步,但个别指标是否符合国情验证不够,标准的贯彻实施,发挥标准的法律效力尚需做大量工作。标准之间的关系仍然不顺。
鉴于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不尽人意的现状,经多方努力,2005年5月下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召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员开会,经协调,决定修改下列4个标准,并以国家标准形式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正式颁布:
1、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2、GB/T5750-20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3、GB3838-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修订。
4、GB/T14848-2005《地下水质量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修订。
在此基础上,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之一是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监督执法,由此,由卫生部主持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关系理顺,即意味着我国饮用水标准将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附:试题
1、简答题
简述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
2、是非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部的行政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规章设定的对供水单位许可项目不再生效。( )
(2)耗氧量(CODMn)能间接反映受有机物污染的程度,化粪池泵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一项综合指标。( )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指标,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无关。( )
答案:
1.简答题
1.水的感官性状良好。2.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3.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2.是非题
(1)[错](因传染病防治法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项目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2)[对]。(3)[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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